致用2023年度十大案例

时间:2024-09-27 10:32

2023年是致用的开局之年。这一年间,致用专注办案,精心研究,其中不乏一些具有代表性、突破性的案例,现公布致用2023年度十大案例如下









一、开门红,致用成功签约第一位私人法律顾问客户

   【关键词:私人法律顾问】

私人法律顾问是致用建所之初就确定的重点业务板块,并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产品的研发。随着致用私人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和内容的不断完善,致用成功于2023年年中与一外籍客户签署了第一份私人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已在合同签订后为该客户提供了公司事务、税务、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第一份私人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对致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既验证并昭示了该业务具有市场和吸引力,客户的信任和委托也将帮助和激励致用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并提升服务水平。

二、发布二手车交易法律风险报告书,服务公众,服务行业

    【关键词:二手车;法律风险;白皮书】

致用律师深耕于二手车行业多年,长期为二手车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二手车行业律师经验。因汽车交易具有专业化程度深、安全标准要求高等特点,而相较于消费者,汽车生产者与销售者等经营者在信息掌握与资源获取方面占据独特优势。作为市场优势方,经营者往往基于强弱失衡关系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进而可能导致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致使二手车买卖纠纷频繁出现并最终打击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消费者维权问题是二手车企业最关心的风险事项,为缓解这一顾虑,致用特选取了2008年以来的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并提出了一系列研究结论,以期为二手车商与消费者提供系统性消费风险防范,从而促进对各方合法权益之保障并鼓励交易。

三、基金赎回争议下,代理管理人成功对抗投资者赎回申请

     【关键词;基金赎回;赎回违约;管理人责任;重复起诉】

本案系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赎回争议,委托人系案涉基金的管理人,相对方系案涉基金的投资者。投资者主张其已根据案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管理人提交了赎回申请,认为管理人违反了管理人义务,应承担赎回违约的责任,致用因此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投资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见赎回权是投资人的重要权利之一。然而,赎回权的行使仍需满足相应条件。投资人主张赎回而管理人拒绝或暂停赎回,其中“基金赎回条件是否成就”往往成为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对赎回条件的审查多需全面考察《基金合同》的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投资人的基金赎回申请是否有效提出、是否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条件等;消极条件主要是指是否存在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司法裁判机关通常会结合二者,对投资人是否有权要求赎回作出综合认定。致用律师有效捕捉了前述要点并提出该案投资者并未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其主张管理人赎回违约更无依据,最终仲裁庭完全采纳了致用的代理观点,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四、釜底抽薪,把握核心授权细节驳回业主委员会起诉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授权;事后追认】

本案系同时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等多方利益的返还原物纠纷。委托人是某住宅小区商业场地的所有权人,委托人将该商业场地出租,并自行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同时,该商业场地附近停车场亦由委托人占有使用。2023年初,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委托人返还停车场、并移交前述商业场地物业管理权及相应账册资料、并要求委托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退出商业场地。致用接受委托后,经仔细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发现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初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相关授权却是在两个月后才取得,属于事后追认。对此,致用律师及时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业主委员会提起具体诉讼前应当经全体业主授权,且该授权应于提起诉讼前取得,不得事后进行追认。法院听取并采纳了致用的代理观点,责令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说明并提供佐证,显然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法提供,最终选择撤诉。

五、历经三次开庭,成功解决合伙承揽工程案件中的合伙僵局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伙纠纷;合同无效;仲裁规则】

为承揽某工程,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共同承揽。后因该工程结算金额可能不理想,相对人申请仲裁主张因委托人缺乏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合同项下的投资款和借款。致用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在第一次开庭中主张案涉合同系委托人与相对人双方基于共同承揽建设工程之目的而约定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同关系,案涉合同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案涉合同依法不受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得到了仲裁庭的初步支持。第一次开庭后,相对方将仲裁请求变更为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和借款,因此后续陆续发生第二、第三次开庭。

第二次、第三次开庭中,申请人继续提出案涉合同既不享有法定也不享有约定的解除权、目前合伙体依法存续,尚未解散更未清算,申请人主张退还投资款有违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也系案涉合同下合伙人对合伙体的借款,待合伙体清算后才能返还等答辩观点。第三次开庭后,相对方自觉不利,撤回了全部仲裁申请。

六、代理客户代位权纠纷系列案,力挽巨额损失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次债务人;逆转】

该系列案委托人系数年前某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时隔多年后因转让人债务原因被转让人之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累计案值近千万元。致用接受委托后,根据在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整理提炼了该案的核心诉讼思路,即次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提出针对债务人之抗辩,且该抗辩独立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法律关系之影响。在部分法院一审判决对客户完全不利的情况下,致用继续坚持沿用一审的上述观点,并进行细致的表达与交流,并最终在二审取得了全部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终审裁判,成功为客户挽回了包括诉讼标的、诉讼费等在内的巨额损失,有效维护和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检索案例补充立法空白,成功代理客户诉请涤除公司登记

     【关键词:公司纠纷;立法空白;劳动合同;董监高;涤除

本案系一宗实践中少见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委托人曾于某地产集团旗下公司任职并受集团委派担任了集团旗下多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后因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委托人从该公司离职,然而该集团却长期未办理委托人在集团旗下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的涤除变更登记手续,对委托人后续入职其他公司产生了严重影响,因而委托致用介入处理。经与委托人协商,致用首先向有关数家登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寄送了律师函,最终仅一家始终拒不配合办理涤除登记手续,委托人遂决定以诉讼手段实现目的。

由于立法对公司董监高登记涤除未有明确规定和操作细则且实践中此类案件较为少见,致用在起诉前进行了充分的案例检索并在起诉后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观点交流,并最终成功帮助客户取得了得以涤除该公司登记的裁判文书,获得了客户的好评。

八、突破不利仲裁条款约定,历经两轮两审成功实现法院管辖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仲裁条款;重复起诉

本案是一宗涉及业主、承包方以及实际施工人三方的施工合同纠纷,委托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与承包方订立的转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付款条件为背靠背付款方式,且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承包人与业主在双方承包合同中仍约定由法院法定管辖。案涉施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于业主拒不支付工程款,因而委托致用介入。

对于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间约定仲裁而承包人与业主未约定仲裁管辖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采用何种维权模式,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先后有作出不同裁判。致用接受委托后,经与委托人协商确认,首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时起诉承包人和业主依法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然承包人和业主均以转包合同中仲裁条款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经一审、二审审查后,法院最终认定委托人受仲裁条款之约束不得直接在法院同时起诉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首次起诉后,致用调整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重新以业主为被告、承包人为第三人再次向原法院提起诉讼,然承包人和业主再次以存在仲裁条款以及重复起诉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一审认定第二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裁定驳回起诉。致用随后代理提起上诉并提供了判例、法院释法等一系列材料,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法院审理该案,全程历时近一年。该案例体现了致用在争议解决领域卓越的专业能力以及锲而不舍的服务精神,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思路提供了有益参考。

九、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之答辩路径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违法转包

委托人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相对方系与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发包人遂委托致用介入。

对于不同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第四十三条规定下的“实际施工人”进行了限缩解释:“对于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的实际施工人,明确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案件材料主张本案中的实际施工人从招投标到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均是以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身份从事活动,符合挂靠关系的特征,认为本案中的实际施工人正属于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不得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最终采纳了致用的代理观点,驳回了实际施工人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十、成功为某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当事人无罪辩护

     【关键词: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共同犯罪;无罪辩护

委托人与合作者常年在不同路段上“盯梢”交警执法动向并向违法货车司机通风报信,每月向货车司机收取一定费用,并建立专门微信群用于招揽货车司机、收取费用、通报交警执法动向,费用由委托人收取统一分配后给各合作者。某合作者为了更方便地掌握交警执法动向,便在所属地某交警大队正门对面的树上架设了一台具备存储、无线传递信息功能的摄像头,用于监控交警大队。后委托人与该合作者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罪的客观方面内容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二是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系该合作者一人所为,本案从摄像头的购买、安装及使用均是该合作者独自完成,并且在安装使用时并未告知委托人及其他合作者。该合作者也未将通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所获取的内容共享给委托人。在侦查阶段,委托人家属代为委托致用为委托人提供辩护人。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并最终为检察院所采纳,认定委托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并释放了委托人。

案例充分展现了致用致力于成为一家专业化精品律师事务所并满足客户更高需求的信念和决心。由白云尽春与青溪长。时值致用建所一周年,作为一家年轻的律所,致用将在充分总结过服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努力成为一家令人尊敬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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